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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陽法庭筆記|外嫁女離婚回遷能否分配村里征地補償款

2025-02-26 10:58:45   來源:中國衡陽新聞網(wǎng)   作者:唐家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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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露自幼落戶于某村民小組,并在此成長、生產(chǎn)生活。2015年,小露結婚后戶籍遷至配偶所在村民小組。2019年,小露離婚并希望將戶籍遷回原村民小組。在遷回前,部分組民要求小露承諾不參與組里土地費用分配,以其作為落戶的條件。

2020年,小露的父親出具了一份《承諾書》,載明“本人小露承諾組里分配土地費用都與我無關,只享受國家待遇”。同年,小露將戶籍遷回并登記于父母戶籍下。

2021年,因某項目建設需要,該村民小組的部分集體土地被征收并獲得征地補償款。然而,在分配補償款時,村民小組以小露已出嫁且已承諾放棄分配補償款為由,拒絕向她分配征地補償款。小露不滿該分配結果,遂將某村民小組訴至法院。(衡陽新聞網(wǎng)記者 唐家華整理)

法院判決:珠暉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在制定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及取得征地補償款時,小露具有該村民小組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資格。小露要求某村民小組支付征地補償款的訴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
法官說法: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,關乎農(nóng)民的切身利益。根據(jù)我國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政策規(guī)定,女子的戶籍只要未遷出原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,或遷出后又遷回的,且沒有在其他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獲得成員資格,原則上應認定其仍具有原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資格,并不因結婚或離婚而自動喪失。

記者手記:合理合法訴求理應得到保障。